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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69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992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琼聪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698号


当事人: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J67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琼聪;

2022年5月27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生产的“町采儿娅芝美白洗面奶”(KM220418001,EXP2025/04/17,净含量300g)2287瓶,空瓶5850个、料体180公斤,“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KNY2022050201,2025/05/02,净含量:4mlX20PCS)12096盒,外包装盒7500个,4ml小包装未装盒46500包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18日在其生产场所生产町采儿娅芝美白洗面奶。至2022年5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生产“町采儿娅芝美白洗面奶”(KM220418001,EXP2025/04/17,净含量300g)2287瓶。现场仍剩余空瓶5850个、料体180公斤及上述成品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在生产的上述产品中标注“生产商:广州寇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木龙潭路1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21,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1085”字样,当事人冒用了广州寇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及批准文号,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因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町采儿娅芝美白洗面奶”销售价为3.5元/瓶,因此当事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8004.5元,没有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日生产“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至2022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生产“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KNY2022050201,2025/05/02,净含量:4mlX20PCS)12096盒,剩余外包装盒7500个,4ml小包装未装盒46500包及上述成品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在生产的上述产品中标注“委托方:广州珍珠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5138(集群注册)(JM),被委托方:广州市卡妮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三路413号B栋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097”字样,当事人冒用了广州珍珠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以及广州市卡妮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因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销售价为1.3元/盒,因此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724.8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上述2款产品时未按规定制作生产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报购销合同、原料订购合同、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产品货值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因当事人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分别和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按最重的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另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原料订购合同、报价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
当事人冒用厂名厂址、假冒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构成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所指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如下:
一、没收“町采儿娅芝美白洗面奶”(KM220418001,EXP2025/04/17,净含量300g)2287瓶、空瓶5850个、料体180公斤;
二、罚款80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KNY2022050201,2025/05/02,净含量:4mlX20PCS)12096盒、外包装盒7500个,4ml小包装未装盒46500包;
二、罚款48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町采儿娅芝美白洗面奶”(KM220418001,EXP2025/04/17,净含量300g)2287瓶、空瓶5850个、料体180公斤;没收“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KNY2022050201,2025/05/02,净含量:4mlX20PCS)12096盒、外包装盒7500个,4ml小包装未装盒46500包;
三、罚款128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并改正未经许可生产特殊化妆品和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17日

罚没 12.8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6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J67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琼聪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3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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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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