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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64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034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649号


当事人: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6189608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东路15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辰

2022年1月5日,根据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沪市监青协查﹝2021﹞2900220211215001号}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东路1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同时现场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A08492),报告标示上海滢世金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的名称为“僖怡珠颜米保湿舒缓科技面膜”(批号:/,生产日期2021/03/04,限用日期:2024/03/03)检出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成品仓库、包材仓库、办公室等场所,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生产过名称批号为“僖怡珠颜米保湿舒缓科技面膜(批号:/,生产日期2021年3月4日,限用日期:2024/03/03)”产品及氯倍他索丙酸酯原料。当事人称其曾于2019年12月25日对“僖怡珠颜米保湿舒缓科技面膜”进行关联备案,但只在2020年生产2批次后就未再进行生产,留样室有对这2批次产品进行留样,否认生产过检验报告对应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4日的产品,同时出具情况说明。鉴于当事人否认生产,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留样室中与检验报告中同名称但不同批号的产品“僖怡珠颜米保湿舒缓科技面膜(批号:BCG3004H,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3/07/29)”进行化妆品监督抽样有因抽检,现场复印该批次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半成品检验报告、化妆品领料/配置记录、生产配料单、生产明细单、化妆品灌装记录、出库单、发货单等材料。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送达上述有因抽检报告《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IH0033),报告显示从当事人留样室抽检的标示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僖怡珠颜米保湿舒缓科技面膜”(批号:BCG3004H,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3/07/29)检出氯倍他索丙酸酯,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该成分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我局决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25日收到客户“上海滢世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订单,委托其生产“僖怡珠颜米保湿舒缓科技面膜”化妆品2350盒,透明质酸钠、红没药醇、神经酰胺1、咪唑烷基脲、马齿苋提取物、甘草酸二钾、木糖醇等7种原料以及包材由上海滢世金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包材为0.1元/盒,七种原料价值为1000元,当事人每盒收取2.8元。当事人在未对委托方提供的部分原料进行查验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30日开始进行生产,因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损耗,实际生产了“僖怡珠颜米保湿舒缓科技面膜”(批号:BCG3004H,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3/07/29)化妆品成品2342盒,其中自检4盒,留样2盒,于2020年8月9日发货给“上海滢世金化妆品有限公司”2336盒,自检4盒已经消耗,留样2盒于2022年1月5日被我局有因抽检,该产品共获得销售收入6540.8元。上述产品货值7791.8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客户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IH0033)、成品检验报告、半成品检验报告、化妆品领料/配置记录、生产配料单、生产明细单、化妆品灌装记录、出库单、发货单、证据提取单、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沪市监青协查﹝2021﹞2900220211215001号}以及处理情况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对自己提供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进行查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的违法所得6540.8元;
二、对当事人未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进行查验的行为处罚款29000元;
三、对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31167.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0167.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进行查验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5日

罚没 6.02

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东路15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东路15号(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6189608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辰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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