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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4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D4P88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培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44号


经查明: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生产了505盒“雪肌丽仁安肤修颜霜”(LOT:20221010A2),其中自检3盒,留样2盒,剩余500盒发货给广州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原料成本和加工费合计0.8元/盒,包材成本是2.3元/盒,当事人已收取加工费400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委托方:广州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工业区8栋204房”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人:广州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人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道机场路1630号方圆白云时光920室”不符。即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65.5元,违法所得为400元。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雪肌丽仁安肤修颜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所以对当事人用于日常正常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5日

罚没 1.04

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P884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冯培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6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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