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4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H6FK2R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顺利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45号
经查明: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雪肌丽仁安肤修颜霜”产品。10月10日,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505盒“雪肌丽仁安肤修颜霜”(LOT:20221010A2),其中自检3盒,留样2盒,剩余500盒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在11月20日以单价8.5元/盒的价格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客户,已收取销售货款425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委托方:广州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工业区8栋204房”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人:广州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人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道机场路1630号方圆白云时光920室”不符。即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292.5元,违法所得为4250元。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250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42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5日
罚没 1.4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