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02070212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东莞市塘厦熙禧化妆品店 |
注册号 | 92441900MA4YAQ7PX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毓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三)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020702127号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化妆品销售区发现:玛丽黛佳浓郁境界唇膏(骑士小金管)6支(其中305流浪诗4支,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2.21,批号:10A318;307遗世孤傲2支,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2.21,批号:10LA27)待售,上述化妆品售价均为9.9元/支,且已超过使用期限。你(单位)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有对外售出,因此,本案你(单位)违法所得为0元,根据现场扣押的化妆品计算,本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9.4元。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6日被我局查获,此前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没收非法财物,玛丽黛佳浓郁境界唇膏(骑士小金管)6支。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2日
罚没 50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