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6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MEPM1Y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浩峰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69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20170466)许可的生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38号1栋201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起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38号1栋201室组织液态化妆品生产。至2024年4月16日被我局发现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了“清欢逐本植萃水感洁颜油(批号:2024.03.26,净含量:150ml)”100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产品于2024年4月16日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990盒于2024年4月8日以2.1元/盒的单价出货销售,销售收入为2079元,违法所得2079元,货值210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79元;二、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共计17079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1日
罚没 1.71万 元
广州美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美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6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38号1栋2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38号1栋2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EPM1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浩峰 |
生产许可项目 | 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1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美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