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9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碧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3085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俊雅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90号
当事人:广州碧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ALLX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五街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雅
2022年5月20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超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接到客户订单,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涉案产品2500瓶,于2021年12月16日销售配送给深圳逆时光化妆品有限公司2488瓶,每瓶销售价格1.5元,截至2022年5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深圳逆时光化妆品有限公司还未向当事人支付货款。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被我局抽检6瓶,每瓶销售价格1.1元,获得销售收入6.6元,剩余留样6瓶于2022年5月20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374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6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出售时没有留下客户联系方式,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对该批次的6盒留样产品自行销毁,避免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编号》NO:SP2114780、生产指令单、投料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送货单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6元;
二、罚款28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2800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08日
罚没 2.8万 元
广州碧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碧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7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五街8号3楼(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五街8号A栋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XALLXC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俊雅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5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09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碧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