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2〕7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809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启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2〕71号
当事人: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GCD8M
经营场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新兴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红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VDQ睫毛精华液和CITYFALLEN睫毛精华液在上海市监督抽检中被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YT20071001的VDQ睫毛精华液(3ml/支/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C202102954)检出成分:比马前列素;批号为YT21050801的CITYFALLEN睫毛精华液(3ml/支/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C202102952)检出成分:比马前列素。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送达上述两款产品的检验报告,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留样室、成品仓、包材仓未发现批号为YT21050801的CITYFALLEN睫毛精华液(3ml/支/盒)和批号为YT20071001的VDQ睫毛精华液(3ml/支/盒)。2022年3月8日,该公司出具了一份《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称其未生产过批号为YT21050801的CITYFALLEN睫毛精华液(3ml/支/盒)。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162号)的要求,我局对当事人库存或留样的其他批次或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因当事人未保存有CITYFALLEN睫毛精华液的留样及库存,我局于2022年5月1日抽检了当事人生产的同类产品Ficccle眉睫精粹精华液,截止目前未收到检验结果,我局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YT20071001的VDQ睫毛精华液(3ml/支/盒)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97781),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C202102954)检出成分:比马前列素。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投料生产,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生产指令并于当天灌装、包装5000盒,当事人取10盒用于成品检测。当事人在生产批号为YT20071001的VDQ睫毛精华液(3ml/支/盒)过程中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没有保存成品留样和留样记录。该批次产品于2020年7月14日全部销售给西安懒人癖贸易有限公司,共销售4990盒,每盒单价是9.65元,包含内料和人工,总计48153.5元。
当事人与西安懒人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根据委托加工合同第3条、第9条显示:一、由甲方(西安懒人癖贸易有限公司)自行采购产品包材或者委托乙方(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采购包材。二、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送检,检验费用以相关部门实际收费为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对账单中的VDQ睫毛精华液外盒是由当事人代采购,进货价是2.6元/个,共采购5000个,共13000元。因VDQ睫毛精华液外盒只是当事人代采购,并未赚取差价,同时也不属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因此VDQ睫毛精华液外盒不计入案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同时送检费用由西安懒人癖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此质检备案费不计入当事人违法所得,我局以当事人与西安懒人癖贸易有限公司的对账单中VDQ睫毛精华液项目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8153.5元,违法所得为48153.5元。
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决定对产品实施召回,但多次联系西安懒人癖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均未进行答复,当事人未召回批号为YT20071001的VDQ睫毛精华液。
我局执法人员检索了《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2015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未发现比马前列素(中文别名:(Z)-7-[(1R,2R,3R,5S)-3,5-二羟基-2-[(E,3S)-3-羟基-5-苯基戊-1-烯基]环戊基]-N-乙基庚-5-烯酰胺)在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范围中,因此我局认定比马前列素为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162号),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现场检查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6、《检验报告》2份(编号:NO.HC202102954、NO.HC202102952)《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复印件2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VDQ睫毛精华液:YT20071001)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8、《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西市监协查〔2022〕2-22号)复印件1份,协查函另附《委托加工合同》、《对账单》、《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已由当事人确认,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的具体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一份《产品假冒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确认CITYFALLEN睫毛精华液(批号YT21050801)不是由当事人生产。
11、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证明当事人代购买VDQ睫毛精华液外盒的数量及价格情况。
12、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检测出比马前列素情况说明。
13、当事人提供的《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检验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证明当事人质检备案情况。
2022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为2020年7月10日,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量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为48153.5元。2、罚款144460.5元。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为48153.5元;
3、罚款144460.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15日
罚没 19.26万 元
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565 |
住所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新兴路33号 |
生产地址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新兴路33号B栋4楼和C、D栋4、5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GGCD8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启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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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