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3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650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民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39号
当事人: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9557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琪
2022年3月3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8盒涉嫌商标侵权的染发膏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2年6月7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召回的50盒涉案产品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53),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1年8月4日,当事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20170856),注册产品为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该产品注册配方中不含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成分。
2020年5月23日,当事人生产195盒带有“”标识的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1-1)产品,留样4盒、自检2盒,入库189盒。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以6.5元/盒的价格将上述189盒带有“”标识的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1-1)售出,获得销售款1228.5元。上述留样的4盒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1-1)被我局依法查扣,货值26元。
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生产660盒带有“”标识的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留样2盒,入库658盒。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检4盒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当事人未收取费用。2021年12月9日至10日,当事人以1.6元/盒的价格将上述654盒带有“”标识的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售出,获得销售款1046.4元。上述留样的2盒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被我局依法查扣,货值3.2元。
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生产660盒带有“”标识的卡佛尼炫彩染发膏(自然黑)(批号:***********),留样2盒,入库658盒。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1.6元/盒的价格将上述658盒带有“”标识的卡佛尼炫彩染发膏(自然黑)(批号:***********)售出,获得销售款1052.8元。上述留样的2盒卡佛尼炫彩染发膏(自然黑)(批号:***********)被我局依法查扣,货值3.2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G1120379号,注册人是GUERLAIN,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剂,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产品上的“”标识,构成要素为一件黑色连衣裙,腰间有蝴蝶结系带,裙摆有褶皱式样,从图案整体构造和部位细节考量,整体视觉效果上与第G112037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当事人使用“”标识的染发膏产品同属于第3类,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根据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认定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366.5元。
2022年3月13日,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IH004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经检验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上述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产品50盒,退还货款80元。
根据当事人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货值为1056元、违法所得为96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产品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IH0048)、《关于产品召回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情况及从事商标侵权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主张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了其持有的“卡佛尼”商标标识且该外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产品上的“”标识与被侵权的“”商标外观有区别且该产品属于染发剂与被侵权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一致;二是当事人主张涉案的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实际是按照其持有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20210005)配方进行投料,该产品属升级产品,因取错包材导致产品与包装标识不一致。
经审查,我局认为:一、涉案产品上的“”标识与被侵权的“”商标从图案整体构造和部位细节考量,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且涉案产品染发剂属化妆剂,在国际商品分类中属第3类,类似群为0306,与“”商标属同一类同一群组,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二、检验机构就涉案产品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出具《检验报告》,证实该产品检出标签与批件为标识的染发剂,根据抽检结果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请示的答复意见,应当将该产品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1年12月8日再次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该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按照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染发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染发膏58盒,其中卡佛尼炫彩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盒、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1-1)4盒、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52盒;
三、罚款8000元。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66.4元;
二、罚款82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染发膏58盒,其中卡佛尼炫彩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盒、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1-1)4盒、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批号:***********)52盒;
三、没收违法所得966.4元;
四、罚款9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04日
罚没 9.1万 元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5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1195571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民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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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