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66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新概念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AL4EU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梁小龙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661号


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新概念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取消备案后仍上市销售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2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新硕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生产“维妃薄荷爽肤沐浴露”(生产日期:2022/09/13,限用日期:2025/09/12),包材、料体均由广州新硕记化妆品有限公司自行采购,共生产96瓶,留样6瓶,检验消耗2瓶,广州新硕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给当事人88瓶,交付价为2元/瓶。上述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3日购进的,自2022年09月08日产品被取消备案时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维妃薄荷爽肤沐浴露”(生产日期:2022/09/13,限用日期:2025/09/12)产品销售了88瓶,销售价格为4.5元/瓶,上述批次产品均已售光。当事人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上市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共计396元,销售收入为396元,违法所得为396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2.广州新硕记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4.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4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作为产品备案人并非实际生产企业,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上市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取消备案仍上市销售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6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9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7日

罚没 1.04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