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41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聚馨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8127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飞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411号
当事人:广州市聚馨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93303830
法定代表人:张飞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长腰岭新龙工业路6号2栋101室
2021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HZP20210527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MEILAIYA魅莱雅皂角生命果发膜”(规格:330ml/瓶,批号:20210312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1),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该项目的检验结果超过标准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检查,现场发现“MEILAIYA魅莱雅皂角生命果发膜”(规格:330ml/瓶,批号:20210312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1)产品6瓶,我局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2日生产了“MEILAIYA魅莱雅皂角生命果发膜”(规格:330ml/瓶,批号:20210312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1)产品共5988瓶,其中2瓶产品用于自检使用,6瓶产品用于产品留样,其余5980瓶产品销售完毕。6瓶留样产品已于2021年11月08日被我局依法扣押。该产品销售价格为3元/瓶,此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7964元,销售所得为17940元。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8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被检验批次产品实施召回,但因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HZP202105273,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销售记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06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MEILAIYA魅莱雅皂角生命果发膜”(规格:330ml/瓶,批号:20210312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1)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7940元;
三、罚款179640元。(货值金额10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14日
罚没 19.76万 元
广州市聚馨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聚馨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38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长腰岭新龙工业路6号2栋1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长腰岭新龙工业路6号2栋1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89330383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易玉运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1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聚馨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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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