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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1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991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长会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10号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5.6元;二、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7日

罚没 1.07

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1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三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三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0561566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长会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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