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1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425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锐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计量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11号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净含量的偏差量在标注净含量的5%以下,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四第90条规定的从轻情节“首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净含量的偏差量在标注净含量的5%以下或在规定允许偏差量1倍以下的;”的考量情形,适用从轻程度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氨基酸香水洗发露”(规格:500ml)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氨基酸香水洗发露”(规格:500ml),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7日
罚款 8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