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0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930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魏垒垒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01号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超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所指的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30元;
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213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6日
罚没 5.21万 元
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54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8号A座4、5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8号A座4、5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40107891U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魏垒垒 |
生产许可项目 | 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0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