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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中科美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06400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梁锦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8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米贝雷多维润色隔离霜(批号:WG0002062719)1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三、罚款1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1日

罚没 1.58

广州市白云区中科美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中科美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横路6号金泰创意园自编I栋4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横路6号金泰创意园自编I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15619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梁锦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1月3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中科美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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