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6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善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01825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淑珍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67号
当事人:广州善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963841
法定代表人:陈淑珍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慧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生产“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206盒用于销售。于2023年2月11日将未销售出去的71盒上述批次“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的限用日期分别更改为2023年2月11日和2026年2月10日,并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中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162254,该备案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产品不得继续销售。截至2023年5月30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5盒更改过使用期限的上述产品,获得销售收入132元。余下66盒更改过使用期限的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按销售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被取消备案的、更改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874.4元,违法所得为132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所指的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更改过使用期限的“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6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三、罚款11000元。
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更改过使用期限的“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6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三、罚款1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更改过使用期限的“皙肤之道光感修护精华液”(30ml)6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三、罚款22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被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8日
罚没 2.2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