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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7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8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伟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2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2.6元;
二、罚款221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8日

罚没 2.23

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9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夏花二路中达街3号自编第二栋2-4层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夏花二路中达街3号自编第二栋2-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03257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伟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0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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