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纬玲日用品商行 |
注册号 | 44011160121640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欧玲娟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3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纬玲日用品商行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批号:T20260102,3002A52335,净含量:200g)4瓶的合法来源,依据当事人供述,“海飞丝去屑洗发露”(净含量:200g)销售价为19元,且未有销售过涉案的产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批号:T20260102,3002A52335,净含量:200g)货值为76元,无违法所得。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海飞丝”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宝洁公司;注册证号是344695号,其核准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现场发现带有“海飞丝”商标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批号:T20260102,3002A52335,净含量:200g)4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号:T20260102,3002A52335,净含量:200g)4瓶;
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8日
罚款 30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