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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5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省国科医美生物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264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诗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52号


当事人:广东省国科医美生物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14315L
 
经查明,2022年9月5日当事人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面玑时光植萃舒缓龙井水(批号:GK23F/05)1970盒,其中包括检验消耗2盒、留样10盒、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7盒。2023年6月20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1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菌落总数含量经验结果为2.8×105CFU/ml,超过“≤1000CFU/ml”的限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当事人自述称未销售过上述产品,已将上述产品1951盒报废销毁了,剩余留样的10盒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曾按3.5元/盒的单价销售过与上述产品不同批次的同一产品。按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3.5元/盒×1970盒=6895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生产信息等证据材料,且截止调查终结时止,我局未收到市民反映因使用涉事批次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瓶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面玑时光植萃舒缓龙井水(批号:GK23F/05)10盒。
二、罚款1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2日

罚款 1.5

广东省国科医美生物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省国科医美生物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2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6号之一3栋3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6号之一3栋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14315L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邓诗春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1月1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省国科医美生物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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