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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5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9027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53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05)。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开始生产“唯芙乐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共生产一批994盒(含留样),成本价为3.885元/盒,留样7盒,库存13盒,其余有974盒全部用于赠送给客户试用或自用,未进行销售。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开始生产“蝶美时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共生产一批993盒(含留样),成本价为3.885元/盒,留样7盒,共有991盒(含5盒留样)用于赠送给客户试用或自用,未进行销售。以上两款产品均有备案。当事人表示已发出产品召回函,但客户称产品已经全部试用,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款产品货值金额为7719.50元,无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唯芙乐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20盒、“蝶美时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2盒;
二、罚款2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3日

罚款 2

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0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镇中南路111-3号四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镇中南路111号之三1栋4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77H0G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朱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0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1月0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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