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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324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赖克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37号


当事人: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线索,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C202301614),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 2023年12月18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永泰县市场监督管路局关于移送不合格化妆品线索的函,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HC0244),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生产“韩颜皙玻尿酸植萃靓肤光感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盒)。经核实,违法所得为1951.5元,货值1959元。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生产“东洋の花植萃香氛洗发露”(净含量:420ml/瓶)经核实,违法所得为2878.44元,货值289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849元,违法所得为4829.94元。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没款合计14829.94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0日

罚没 1.48

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0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上村南街十四巷自编15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上村南街十四巷自编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2576386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赖克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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