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4〕9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添机堂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059956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敏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4〕98号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12盒化妆品 “Menow美诺四色遮瑕膏(粤G妆网备字2016014571),没收违法所得58.41元,并处罚款11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已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1000元,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不另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12盒化妆品 “Menow美诺四色遮瑕膏(粤G妆网备字2016014571)
3、没收违法所得58.41元,
4、罚款1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058.41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
罚没 1.1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