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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黄市监处字[2022]9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昕生医学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80001190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伟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市监处字[2022]94号


当事人:广州昕生医学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AQNN4E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B3栋第八层第8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伟红
联系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B3栋第八层第806号房

2021年12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留样室发现立感抗皱冻干粉(批号:20210926已完成冻干粉包装、无标签)10瓶及立感抗皱溶媒(批号:20210927已完成西林瓶包装、无标签)15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立感抗皱冻干粉及立感抗皱溶媒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2021年12月30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留样室存放的立感抗皱冻干粉及立感抗皱溶媒成品留样与留样记录不一致;原料“芋螺毒素”不属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2022年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当事人使用未备案的新原料“芋螺毒素”生产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立感抗皱冻干粉(批号:20210926)1055瓶(检验39瓶、留样16瓶、销售1000瓶)、立感抗皱溶媒(批号:20210927)585瓶(检验20瓶、留样22瓶、销售500瓶、试验43瓶),产品货值金额8750元,违法所得8750元。上述立感抗皱冻干粉及立感抗皱溶媒全部采取不贴标签的方式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芋螺毒素”原料时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各一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芋螺毒素”原料信息表、采购订单、成品检验报告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关于化妆品原料“精氨酸/赖氨酸多肽”的说明》。
证据四:涉案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S-NBJL-20210924)、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留样记录。
证据五:《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
证据六:产品情况说明3份、整改报告1份。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
2022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2〕64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750元;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黄埔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28日

罚没 3.88

广州昕生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昕生医学材料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47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B3栋第八层第806号房
生产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B3栋第八层第807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AQNN4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伟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
发证日期2021年06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5月3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昕生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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