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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6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98868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童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4〕60号


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案移202352976号)的内容中,显示你店销售的商品名称“酷齿达牙齿松动防蛀牙膏”的产品页面中发现有“牙龈萎缩一刷见效、口腔治愈率高达99.9%”的宣传用语。存在商品标题含夸大性功效用语,涉嫌对商品功能的虚假宣传。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03号之十一303室的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检验报告、购销合同以及供货方的资质等材料。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有宣传功效的相关证(依)据,涉嫌虚假夸大普通化妆品的功效。我局执法人员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商业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商品名称为酷齿达牙齿松动防蛀牙膏,该产品由名采日用品(佛山)有限公司生产,并能提供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以及供货商资质备查。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宣传过程中,使用商品标题含夸大性功效用语“牙龈萎缩一刷见效、口腔治愈率高达99.9%”,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能达到其宣传效果的证据。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的宣传中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商品。
证据一: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当事人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标和被委托人李田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违法监测数据。
2023年1月8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64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依法告知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屺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2日

罚款 3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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