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6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琳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97075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蒋小凤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4〕61号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投诉举报单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迎新路6号1栋401室-E457的广州琳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投诉举报产品“美白祛斑冻干粉”的产品实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小凤称,曾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销售过上述产品,没有上述产品的实物库存。目前,上述产品已经下架,停止销售。经调查,上述化妆品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广州琳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以‘一件代发’的形式销售“美白祛斑冻干粉”,根据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该产品备案产品名称:润可肤水光多肽冻干粉+润可肤水光多肽溶媒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80131。在该产品的销售链接的宣传页面中只有装有冻干粉和多肽溶媒液的玻璃瓶图片,无任何产品的相关标签标识,产品标题宣传的是“美白祛斑冻干粉”,当事人提供不了上述化妆品具有“美白”功效的任何凭证。且当事人承认当时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上述化妆品国内注册备案信息以及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内容不真实,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化妆品共计销售3单。其中以13元/对的价格销售了2单,销售金额为26元;以29.4元两对的价格销售了1单,销售金额为29.4元;销售金额合计55.4元,即违法所得为5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广州琳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证据2.当事人广州琳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州琳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5.当事人广州琳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相关资料。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时间较短,并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化妆品数量少,并能提供化妆品检测合格报告,未造成社会危害。综上,根据法条竞合的原则,遵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2日
罚没 5055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