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澳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015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锦才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5号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3号六楼的广州澳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2243)。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当事人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及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批次涉案产品留样3盒。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现场提取了生产、销售等资料。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生产了“宛伊多效原浆洗发水”(批号:2023/03/23,限期使用日期:2026/03/22)共384盒,于2022年9月26日以每盒2.8元的价格销售出库381盒,货值金额共1075.2元(384盒×2.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066.8元(381盒×2.8元/盒)。留样3盒。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函,因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75.2元,违法所得1066.8元。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产品召回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采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宛伊多效原浆洗发水”(批号:2023/03/23,限期使用日期:2026/03/22)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066.8元;
三、罚款110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2日
罚没 1.21万 元
广州澳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澳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05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3号六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3号六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KDHK0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锦才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2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2月0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澳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