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黛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1071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怀双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5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44)。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下生产计划表生产“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共生产了200个,成品检验用了3个,留样6个。其余191个全部销售给卡拉泡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6元/个,共计销售1069.6元。2022年9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核查“淘宝colourpop旗舰店”销售的“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是否为其生产,经当事人核查比对,该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是由其生产的,于2021年4月23日全部销售给卡拉泡泡商贸有限公司,即“淘宝colourpop旗舰店”的运营方。当事人称该产品曾有进行过备案,但是备案中产品名称为“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紫色银河)”,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20190144”,有两盒“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生产许可证号标注成了“20160536”,且“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紫色银河)”与“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的用料一致。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2022年9月11日,当事人在召回142个该批次产品后自行销毁,但未对被召回产品的销售方进行退款。当事人生产“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货值金额为1120元,违法所得为274.4元。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召回了大部分产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74.4元;
二、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10274.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罚没 1.03万 元
广州黛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黛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4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8号六楼(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8号六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0176299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怀双双 |
生产许可项目 | 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07月3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7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黛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