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750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游石头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明: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省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4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未进行生产,无产品成品。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有明确指向以下化妆品成品存在缺陷: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生产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22011402)一件共1支,打样价格为3元/支,货值3元,产品未销售,在2023年8月21日对上述1支产品作了销毁处理。
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生产“羽润玻尿酸蛋白补水面膜(批号:JHC022401)”产品,备案号为粤G 妆网备字2022175471,共生产10187盒,抽检1盒,留样5盒,共销售了10181盒,销售单价0.9元盒,销售收入9162.9元,货值9168.3元(含留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生产“蜜梵希玫瑰香氛花瓣沐浴露(批号JHC080201)”60支,备案号为粤G 妆网备字2023265458,单价3.5元,全部未销售,货值21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9162.9元,货值金额9381.3元。
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羽润玻尿酸蛋白补水面膜(批号:JHC022401)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羽润玻尿酸蛋白补水面膜(批号:JHC022401)5盒、蜜梵希玫瑰香氛花瓣沐浴露(批号JHC080201)60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9162.9元;
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24162.9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7日
罚没 2.42万 元
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01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东九横路1号3栋1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东九横路1号3栋1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91543743A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游石头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0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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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