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昕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8145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兰精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9号
2023年8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1688平台上的网店经营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5日)837瓶,该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识的防晒剂:双-乙基已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已酯等。另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该批次产品,所以该批产品被认定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同时根据该产品名称、外包装标注的成分、批准文号等信息,可认定为特殊化妆品,所以该批次产品亦被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核实,该批次产品货值为3216.02元,违法所得为3216.02元。另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检验报告》(NO:2023HC0178)、《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以罚款12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16.02元;二、罚款55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216.02元;
三、处以罚款67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1日
罚没 7.0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