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642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文欣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2号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901号B栋301室的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址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欣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KH0925)的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生产“好帮护橄榄油”(批号:20220105;规格:120ml/瓶)共1000瓶,其中2瓶用于工厂自检,4瓶用于留样,其余994瓶产品于2022年1月20日销售给了广州市海康百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1元/瓶。2023年10月20日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925)的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承认上述该批号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已告知当事人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上述批次产品共4瓶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实际销售总额为994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994元,总货值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生产;
3、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生产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因生产菌落超标的化妆品于2021年1月21日被我局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4元;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9日
罚没 2.4万 元
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59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B栋3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B栋106室、3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56669893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黄文欣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9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