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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3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292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斌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38号


当事人: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701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斌斌;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180号)显示,2021年12月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月20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化妆品,遂依法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421号),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该行为,2021年12月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生产化妆品。
另查明,当事人取得真知丽染发膏(梨木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541)。2021年4月6日,当事人受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真知丽染发膏(梨木色)”(2B0E0606,2024/04/05)3080支,其中留样6支,以1.15元/支的价格交付3074支。该产品标签标有“品名:真知丽染发膏;委托方: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23;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产地:广州”字样。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未取得产品批文的一方,要求当事人为其生产产品、供其销售,实际上是“采购”行为,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委托生产”,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022年1月20日,我局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该产品留样6支。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542元,违法所得353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421号),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记录行为;
4.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真知丽染发膏(梨木色)”(2B0E0606,2024/04/05)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化妆品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化妆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535.1元;
二、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535.1元;
二、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23535.1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和生产标签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化妆品行为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28日

罚没 2.35

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2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1-2层,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7019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邓斌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6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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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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