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28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5777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裕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86号
当事人: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6132X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1-3楼
法定代表人:李裕斌
2021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提交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涉嫌存在化妆品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的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由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10738),《检验报告》载明标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生产批号为PF210802004,包装规格为450gx2)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了生产车间、包材间、留样室、成品仓等地方,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产品名称为“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生产批号为PF210802004,包装规格为450gx2的产品,同时发现同一批次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包装规格为95g的产品,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案产品为该公司生产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生产批号为PF210802004,包装规格为450gx2)、“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生产批号为PF210802004,包装规格为95g)为同批次两种规格的产品。其中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95g/盒共780盒,实际入库为777盒(抽取产品3盒做为留样),销售了777盒,单价为1.38元/盒,销售金额为1072.26元,货值金额1076.4元;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450gx2/盒共51盒,实际入库为48盒(抽取产品3盒做为留样),销售了48盒,单价为6.5元/盒,销售金额为312元,货值金额为331.5元。上述两款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384.26元,即当事人所获违法所得为1384.26元,货值金额合计1407.9元。当事人在2021年12月29日曾尝试召回上述化妆品,但由于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另,当事人已将“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生产批号为PF210802004,包装规格为450gx2)样品3盒、“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生产批号为PF210802004,包装规格为95g)样品3盒进行了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2.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调查笔录;5.批生产指令;6.成品入库记录表及发货清单;7.《情况说明》;8.当事人出具的涉案产品销废图片。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12月13日曾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我局处罚过,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采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84.26元
二、罚款人民币81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2384.26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6日
罚没 8.24万 元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9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1—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5776132XC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裕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7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7月0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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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