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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梵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7529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志闯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7号


当事人:广州梵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嘉禾街打假办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蜗牛面霜,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OSRX”蜗牛面霜1盒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带“COSRX”商标蜗牛面霜的化妆品违法所得为1360.8元,货值为1377.39元。
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COSRX”商标的蜗牛面霜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 、没收、销毁侵犯“COSR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蜗牛面霜1盒;
三、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360.8元;
四、处以罚款共14632.17元。
(罚没款合计15992.97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没 1.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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