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06208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荣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6号
当事人: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57194L;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公路999号之十1栋301(空港白云);
法定代表人:吴荣军
根据检验报告线索,我局发现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公路999号之十1栋301(空港白云)]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300367),样品名称: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注册人: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复检1,GB/T 35954-2018 《化妆品中10 种美白祛斑剂的测定》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库存及产品原料。
2023年7月6日,生产企业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复检,2023年8月16日,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报告(NO:2023A10330)检验结果显示,烟酰胺、3-0-乙基抗坏血酸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GB/T 35954-2018《化妆品中10种美白祛斑剂的测定》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接到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订单,然后委托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P2022123106)806盒,800盒全部销售,剩余6盒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留样和检验,销售价(不含包材)为1元/盒,包材由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包材价格为0.6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800元,货值为1289.6元。
用于上述化妆品生产灌装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因此未对包材及原料进行扣押。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处罚款60000元。
共计罚没款60800元整。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没 6.0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