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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029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1号


当事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产品留样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625.8元;三、罚款51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1000元。
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2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和“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产品50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75.4元,罚款1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3062103)”产品留样4盒、“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450ml*2/盒,批号:WZN2022121702)”产品501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1.2元;
三、罚款73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74201.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罚没 7.42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A栋,B栋一、二层,C栋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5089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亮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发证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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