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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5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千纤草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538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晓慧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54号


当事人:广州市千纤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6587891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马市岭东凤西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慧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马市岭东凤西路31-4号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22年10月10日擅自生产带有“”图形商标的千纤草大丝瓜水(生产批号:Q22101001、净含量:500ml)的化妆品5005瓶,已销售5000瓶,销售价格2.46元/瓶,销售金额12300元,剩余5瓶留样,货值为12.3元。2023年04月10日擅自生产带有“”图形商标的千纤草大丝瓜水(生产批号:23041001、净含量:500ml)的化妆品5004瓶,共销售5000瓶,销售价格2.46元/瓶,销售金额12300元,剩余4瓶留样,货值为9.84元。至被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带有“”图形商标的千纤草大丝瓜水(生产批号:Q22101001、净含量:500ml)5瓶留样、(生产批号:23041001,净含量:500ml)4瓶留样被我局现场查获,按销售价计算,库存货值为22.14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4622.14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图形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扬州十二粉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第6979976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当事人已销售带有“”图形商标的千纤草大丝瓜水(500ml)经商标权利人扬州十二粉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第6979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受托生产企业确认书、生产指令、检验记录、送货单及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罚款 5

广州市千纤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千纤草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7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马市岭东凤西路31—4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马市岭东凤西路31—4号四、五、六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6587891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晓慧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2月2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1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千纤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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