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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丽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83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0号


当事人:广州市丽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A7M0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382号C栋二楼仓库2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潇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亮壳儿美甲产品有限公司生产“ALOVE甲油胶(10ml)”产品,并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上述产品500瓶。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购进“卸甲水”100瓶。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甲嫒化妆品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两款产品。根据产品包装及相关图片描述,上述产品均是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指甲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美化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上述卸甲水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事实上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识且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卸甲水产品来源,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ALOVE甲油胶(10ml)485瓶,销售单价从2.93元到4.32元不等,销售金额为1612.87元;销售卸甲水100瓶,销售单价从2.86元到4.8元不等,销售金额为375.34元;上述两款产品合计销售金额为1988.21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另有15瓶ALOVE甲油胶(10ml)被我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的备案资料。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038.09元(1612.87元÷485×500+375.34元=2038.09元),违法所得为1988.21元(1612.87元+375.34元=1988.21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15瓶ALOVE甲油胶(10ml);
三、没收违法所得1988.21元;
四、罚款人民币26000元;
(罚没款合计27988.21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罚没 2.8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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