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24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453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铭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3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45号
当事人: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铭富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的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1A11443,检验报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牙泰薄荷亮白小苏打牙膏(批号:2024090604、限期日期:20240906、规格:100g/盒)”检出两个项目菌落总数(CFU/g)超标,上述产品按GB/T8372-2017牙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生产车间、仓库和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牙泰薄荷亮白小苏打牙膏(批号:2024090604、限期日期:20240906、规格:100g/盒)”共6盒,在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批记录和销售单据等材料,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配合调查。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将上述6盒留样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生产“牙泰薄荷亮白小苏打牙膏(批号:2024090604、限期日期:20240906、规格:100g/盒)”1898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8盒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9月13日抽检取走(产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1880盒于2021年9月16日以每盒0.5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为940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949元,违法所得940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由于售出产品已经通过零售方式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1A11443、生产报表、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单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940元;
二、没收“牙泰薄荷亮白小苏打牙膏(批号:2024090604、限期日期:20240906、规格:100g/盒)”6盒。
三、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罚款188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282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03日
罚没 2820 元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3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71838197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叶铭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牙膏单元(牙膏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0月0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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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