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3137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国南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械化违法行为、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3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
当事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71817273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法定代表人:李国南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我局根据收到的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江西省日常监督抽验、桂林市日常监督抽检、北京市监督抽检等共计13份检验报告显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个批次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流通渠道抽检中存在不合格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相关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Z20210367),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发膏-绿色(批号:202101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及留样室,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的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均未发现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随后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称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2、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Z20210414),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105),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及留样室,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的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均未发现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随后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称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3、2021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Z2021A05091、№:2021HC0182),检验报告(№:HZ2021A0509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05),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检验报告(№:2021HC018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10103),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及留样室,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的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均未发现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随后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称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4、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HZCY20210070、HZCY20210071),检验报告(HZCY20210070)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309。净含量:90g)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HZCY2021007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批号:/,净含量:90g)的标签标识指向不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及留样室,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的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均未发现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随后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称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5、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CHLJ2021003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2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及留样室,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的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均未发现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随后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称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6、2021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FGH20210194、№:CYHZP202101099),检验报告(№:FGH20210194)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7),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验报告(№:CYHZP20210109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K5.77),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6-氨基间甲酚、2-氨基-3-羟基吡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及留样室,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的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均未发现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随后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称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7、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编号:CAIQCTC364210219044)1份、检验报告(№:HZ20210160)1份。其中检验检测报告(编号:CAIQCTC364210219044)显示当事人生产尊荣染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4),经检验结论为“2-甲基间苯二酚,对氨基苯酚,2,6-二氨基吡啶”有检出,但标签成分未标注。检验报告(№:HZ20210160)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4170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现场可以发现上述2款产品的留样记录,未见留样样品、成品、销售记录,当事人称该2款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8、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1024),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限用日期202306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留样室、成品仓库、可以发现有上述产品的留样记录、销售记录,未见留样样品、成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9、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HA2021HCS0050)1份。上述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现场可以发现上述产品的留样记录、留样样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以上检验结论当事人均未申请复检。
另,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供述了其他2批次存在添加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的产品,分别为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201)、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30623),并提供了该2批次产品的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80992)及其生产记录。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9月分别向尊荣染发膏-绿色(批号:20210103)、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105)、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05)、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10103)、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309。净含量:90g)、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批号:/,净含量:90g)、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21)、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7)、尊荣染膏-棕色(批号:K5.77)等涉案9批次产品流通领域被抽检单位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了协查函,并已收到部分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复。
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尊荣染发膏-绿色(批号:20210103)、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105)、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05)、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10103)、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309。净含量:90g)、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批号:/,净含量:90g)、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21)、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7)、尊荣染膏-棕色(批号:K5.77)等涉案9批次产品均为其生产。
2021年10月21日、10月25日、12月7日和2022年1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杨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1年1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离职员工马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该员工任职期间负责当事人产品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其任职期间未按要求归档,离职时也未开展交接工作,当事人在该情况下未找到部分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留样记录等材料,遂向我局出具了尊荣染发膏-绿色(批号:20210103)、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105)、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05)、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10103)、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309。净含量:90g)、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批号:/,净含量:90g)、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21)、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7)、尊荣染膏-棕色(批号:K5.77)等涉案9批次产品的假冒情况说明。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涉案15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召回记录、处理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留样样品方面,当事人仅能提供涉案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的留样样品,其他涉案产品均未能提供。
留样记录方面,当事人仅能提供涉案尊荣染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4)、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41701)、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限用日期20230603)、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共4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其他产品均未能提供。
因案情复杂,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延长了本案办理期限至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6日延长了本案办理期限至2022年3月10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共计14批次尊荣系列染发膏产品添加的染发剂成分与其对应批件不一致,当事人对已售产品进行了召回,结合流通领域被抽检单位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复函,具体的产品批次号、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认定的货值、违法所得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6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编号№:HA2021HCS0050),共生产430盒,销售426盒,丢失1盒,留样3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473元,召回156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468.6元;
2、2020年5月27日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00527)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验报告编号№:FGH20210194),共生产84盒,销售8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22元/盒,货值1848元,召回25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1760元;
3、2020年6月5日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实际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批号为202306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1024),共生产1079盒,销售1075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1186.9元,召回428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1182.5元;
4、2020年6月23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30623)添加了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5-氨基-6-氯邻甲氛、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共生产215盒,销售211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236.5元,召回0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232.1元;
5、2020年7月21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K5.77,实际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批号为20230720),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6-氨基间甲酚、2-氨基-3-羟基吡啶(检验报告编号№:CYHZP202101099),共生产504盒,销售50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554.4元,召回135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550元;
6、2020年11月7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05),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检验报告编号№:HZ2021A05091),共生产404盒,销售了40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货值484.8元,召回150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480元;
7、2020年11月23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12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报告编号№:HCHLJ20210036),共生产94盒,销售9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9.9元/盒,货值930.6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891元;
8、2020年12月1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201),添加了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为: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6-氨基间甲酚、2-氨基-3-羟基吡啶,共生产210盒,销售206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231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226.6元;
9、2021年1月4日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10103)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验报告编号№:2021HC0182),共生产154盒,销售15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9.9元/盒,货值1524.6元,召回35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1485元;
10、2021年1月5日生产的尊荣染发膏-绿色(批号:202101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编号№:HZ20210367),共生产254盒,销售25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货值304.8元,召回80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300元;
11、2021年1月7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105)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报告编号№:HZ20210414),共生产354盒,销售35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货值424.8元,召回185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420元;
12、2021年3月11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309。净含量:90g)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0070),共生产304盒,销售30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货值364.8元,召回156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360元;
13、2021年3月26日生产的尊荣染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4)经检验结论为“2-甲基间苯二酚,对氨基苯酚,2,6-二氨基吡啶”有检出,但标签成分未标注(检验检测报告编号CAIQCTC364210219044),经核查该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也未标注上述成分。共生产2150盒,销售2146盒,丢失4盒,销售价格是1.2元/盒,货值2580元,召回1405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2575.2元;
14、2021年4月19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4170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编号№:HZ20210160),共生产1612盒,销售1608盒,丢失4盒,销售价格是1.1元/盒,货值1773.2元,召回832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1768.8元。
另查明,当事人2019年2月22日生产的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实际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批号为20220221,净含量:90g)的标签标识指向不明(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0071)共生产254盒,销售250盒,丢失4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货值304.8元,召回101盒,召回产品未进行退款处理,认定违法所得300元。
综合以上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15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222.2元,违法所得为12999.8元。
除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外,其他涉案14个批次产品当事人均为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货值金额为12749.2元,违法所得为12531.2元。
当事人已自行对召回的涉案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因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均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相关包材,故本案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无剩余相关包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化妆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检验报告》13份(编号分别为:№:HZ20210367、HZCY20211024、№:HZ20210414、№:HZ2021A05091、№:2021HC0182、HZCY20210070、HZCY20210071、№:HCHLJ20210036、№:FGH20210194、№:CYHZP202101099、CAIQCTC364210219044、№:HZ20210160、№:HA2021HCS0050),证明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我局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8月4日、8月9日、8月18日、9月1日、9月8日、10月25日、11月15日、11月19日、12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0份、送达回执10份及拍摄的照片3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核查情况、检验报告送达等情况;
5、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9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手段等。
6、2021年10月21日、10月25日、12月7日和2022年1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4份,2021年12月7日对当事人的离职员工马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7、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15份、销售记录台账复印件,产品批件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销售和注册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资料15份、召回处理情况说明4份、一般工业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召回和销毁的情况;
9、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124号),证明我局的案件管辖权;
10、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民处字〔2021〕0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就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在1年内受到处罚的情况。
11、《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协查工作的复函》、《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协查的复函》、《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协查函的复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的协查函〉的复函》、《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协查函的复函》等共5份复函,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2022年2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听字[2022]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未要求听证。
1、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化妆品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实际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批号为20220221,净含量:90g)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
2、除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实际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批号为20220221,净含量:90g)外,当事人2019年2月至2021年4月改变注册的配方,生产的其他14批次涉案产品,应该重新申请注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为同一违法行为。
3、当事人除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外,其他涉案14个批次产品均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化妆品尊荣染发膏-橙红金色(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实际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批号为20220221,净含量:90g)的违法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抽样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该违法行为距离被发现时间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违法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主动向我局供述2批次问题产品,并主动提供相关生产资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在本案前期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否认生产,故意逃避监管,妨碍我局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存在多批次染发类产品抽检存在问题项的情况,且违法时间从2019年9月持续至2021年4月,违法时间长。另,经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从市场监管民处字〔20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和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既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又有可以从重、应当从重的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699.8元;
2、罚款335852.4元。
3、没收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的留样3盒。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因涉案的违法所得已在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予以没收,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203987.2元(货值金额的16倍)。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999.8元。
2.罚款539839.6元。
3.没收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20911)的留样3盒。
以上罚没款共计552839.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01日
罚没 55.28万 元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875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84671817273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国南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4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4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