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9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0000000082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邱华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99号
当事人: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409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郭雅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昌
根据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核查函(余市监(稽化)核函〔2023〕5号)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水之柔DISENGAGENMENT清滢粉妍精华水”(净含量:400ML/瓶,生产批号:ES020604D)上标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561439与当事人实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76不一致。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情况,在仓库、留样室分别发现上述批次产品290瓶、留样4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及留样共294瓶。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76)。2023年2月4日,当事人开始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一批共300瓶,销售了296瓶,留样4瓶,销售价为8.74元/瓶。目前已召回290瓶,剩余6瓶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622元,违法所得为52.44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批次产品29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2.44元;
三、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10052.4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罚款 1万 元
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67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郭雅路6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郭雅路6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07654091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邱华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蜡基单元(蜡基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0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