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42508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玉良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5号
当事人: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L738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长湖路西街26号1栋201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
接上级交办线索2023年7月12日省药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2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6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当事人称其已对上述报告所述缺陷已完成整改,已向省药监局递交整改报告。现场共发现检查记录所涉及产品“羽蜜雪莲精华补水润发乳”(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果酸精华美肌沐浴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鲜茶控油蓬松洗发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1瓶。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2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6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检查记录所涉及的产品成品:“羽蜜鲜茶控油蓬松洗发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共一瓶,3.5元/瓶;“羽蜜雪莲精华补水润发乳”共生产1200瓶,留样6瓶,售出1194瓶,售价3.6元/瓶,售出1194瓶已全部召回销毁;“羽蜜果酸精华美肌沐浴露”共生产980瓶,留样6瓶,售出48瓶,售价2.1元/瓶,已全部召回,召回48瓶和库存926瓶已全部销毁。飞行检查当天未生产成品。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6381.5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专用原料、包材、工具、设备,故不没收上述工具、设备。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羽蜜雪莲精华补水润发乳”(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果酸精华美肌沐浴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鲜茶控油蓬松洗发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1瓶;
二、罚款14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罚款 1.4万 元
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38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长湖路西街26号1栋2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长湖路西街26号1栋1楼、2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XTL738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何玉良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