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诗蒂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05846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关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2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注册并销售的涉案批次化妆品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美白剂:烟酰胺、3-0-乙基抗坏血酸”的问题,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检验报告中备注外包装标签及批件配方成分情况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粤药监执法函〔2022〕5号)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应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予以查处。”,当事人构成注册并销售特殊化妆品的配方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注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注册并销售上述批次特殊化妆品的配方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三)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注册并销售特殊化妆品的配方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注册的违法行为,能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无消费者使用后不良反应的反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93.2元;
2、罚款50100元。
罚没合计共51793.2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罚没 5.1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