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7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10980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玉香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75号
当事人: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Q8TU0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石榴桥路43号6楼6068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香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巴妮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限期使用日期与其备案使用期限不相符化妆品的移送函。
2023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石榴桥路43号6楼6068室的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和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委托其生产了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化妆品310支,并于2022年12月15日从其购进了上述批次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300支,购进价格为3元/支。
当事人于2023年02月09日至2023年03月11日将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300支分别以9.5元/支及9.9元/支不等的价格销售完毕。
经审核,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为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且为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03月11日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931.6元,货值金额为3029.32元。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03月11日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931.6元,货值金额为3029.32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及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931.6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10100元罚款;
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101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23131.6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7日
罚没 2.3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