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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4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452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申明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48号


当事人: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5697332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
法定代表人:申明辉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NO:HBHZ202301208)。上述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丝飘香阁留香顺滑洗发乳(生产日期:20230201)”经抽样检验,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即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下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上述产品3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表,未发现当事人有使用禁用原料的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生产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丝飘香阁留香顺滑洗发乳(生产日期:20230201)”52瓶,其中1瓶自检损耗,留样3瓶,剩余48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29瓶并自行销毁。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4.68元/瓶,货值金额为243.36元,销售总额为224.64元,违法所得为88.92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并非专用,我局决定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8.92元;
二、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88.9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4日

罚没 1.51

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3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5697332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明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6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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