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690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龙文星 |
违法行为类型 | 日用化学制品质量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24号
当事人: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49758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西路26号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龙文星
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2011061212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兰蔻留香 去渍香氛倍护洗衣液”(生产日期:2022-11-29,限用日期:2025/11/28,规格:5kg)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GZLX 02-2020《衣物洗涤剂》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抽样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承认上述被抽检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住所,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的库存。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局遂于2023年03月0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生产“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兰蔻留香 去渍香氛倍护洗衣液”(生产日期:2022-11-29,限用日期:2025/11/28,规格:5kg)50件,每4瓶/件,共200瓶,于2022年12月3日,全部销售给广州市森香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No.4400220110612121)后,在2023年3月2日向客户广州市森香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召回公告,经客户反馈,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上述情况当事人能提供生产记录表、召回公告、召回情况、送货单证明。该批次产品已没有库存。综上,该批次产品的成本价11.05元/瓶、销售单价12元/瓶,总货值金额为24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单号:440022011061212C),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情况;
2.《检验检测报告》(No.4400220110612121),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兰蔻留香 去渍香氛倍护洗衣液”(生产日期:2022-11-29,限用日期:2025/11/28,规格:5kg)质量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兰蔻留香 去渍香氛倍护洗衣液”(生产日期:2022-11-29,限用日期:2025/11/28,规格:5kg);
5.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召回公告、召回情况、产品成本核算、生产记录表、成品检验报告、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
6.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7.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588号),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0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我局曾于2022年07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香氛洗衣液”(商标:久威,规格:5千克/瓶)开出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588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所列的从重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兰蔻留香 去渍香氛倍护洗衣液”(生产日期:2022-11-29,限用日期: 2025/11/28,规格:5kg),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二、处罚款6000元。
(共计罚没款为619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5日
罚没 619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