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6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690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龙文星 |
违法行为类型 | 日用化学制品质量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64号
当事人: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49758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西路26号A栋二楼
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3020300138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小苏打深层洁净香氛洗衣液”、生产日期:2022-12-30、规格:5kg)在2023年日用及化工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GZLX 02-2020《衣物洗涤剂》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抽样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承认上述被抽检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住所,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的库存。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局遂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生产涉案批次(“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小苏打深层洁净香氛洗衣液”、生产日期:2022-12-30、规格:5kg)50件,每4瓶/件,共200瓶;于2022年12月30日,全部销售给客户葛少芒,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NO:4400230203001381)后,在2023年10月18日向客户发出召回公告,经客户反馈,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上述情况当事人能提供生产记录表、召回公告、客户反馈情况、送货单证明。该涉案批次产品已没有库存。综上,该批次产品的成本价11.05元/瓶、销售单价12元/瓶,总货值金额为24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90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久念好媳妇”商标的“小苏打深层洁净香氛洗衣液”、规格:5kg),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二、处罚款6000元。
(共计罚没款为619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6日
罚没 619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