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894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董业春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号
当事人: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TG09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业春
2022年8月24日,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101室的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22ZC00075),该报告显示“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限期使用日期:2024/3/2,包装规格:280g/盒)微生物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超限值。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三盒涉及线索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受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涉案3盒“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1.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受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324盒,其中2盒自检用完,3盒留样,319盒以3.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即违法所得为1116.5元,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34元。该公司已向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对“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进行召回,但客户反馈已销售使用,无法召回。
2.“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方为“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72099。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处罚。
鉴于该公司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现难以对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专用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剥离,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我局于2023年02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三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6.5元;
三、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6116.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罚没 2.61万 元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7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JTG09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董业春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