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10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7232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才民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04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107号
当事人:广州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708241256H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官田西巷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才民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13日生产120瓶艾儿薰衣草洗手液(批号:AE190a06006),生产成本为1.5元/瓶,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2019年12月12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共售出艾儿薰衣草洗手液(批号:AE190a06006)120瓶(单价2元/瓶),获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240元。
当事人销售的艾儿薰衣草洗手液(批号:AE190a06006),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化监2019-08-049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GB/T 34855-2017标准(普通型),依据《2019年洗手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出货单、成本核算表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适用一般级别的B档次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艾儿薰衣草洗手液(批号:AE190a06006)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
三、罚款人民币4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36500250)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27日
罚款 500 元
广州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21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官田西巷4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官田西巷4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08241256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才民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3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3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