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12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圣荣娜化妆品商行 |
注册号 | 44011160183197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燕燕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05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12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圣荣娜化妆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440101MA59RJPM2T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90号二楼A202室
经营者:李燕燕
2019年11月21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圣荣娜化妆品商行涉嫌销售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喷雾9瓶、香水13瓶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5日购进带有“COCO”商标喷雾10瓶,带有“COCO”商标香水15瓶,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2019年11月21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带有“COCO”商标喷雾1瓶,带有“COCO”商标香水2瓶,销售价均为8元/瓶。余下未售出的均被我局依法查扣。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00元。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COCO”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50743号,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我局查获的带有“COCO”商标喷雾、香水,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自述书、送货单、鉴定报告及商标注册证、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图片等证据。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当天陈述意见:自己违法经营额少;且为湖北人,由于疫情冲击,隔离了几个月,至今未经营,家庭经济困难。我局考虑到当事人经营额少,家庭困难,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充分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违法行为,侵权产品大多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意见,对其酌情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适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级别的B档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喷雾9瓶、香水13瓶;
三、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5月18日
罚款 30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