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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0]47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884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波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475号


当事人: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90538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2020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商标侵权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美凯莲 水密码润肌美颜套”、“美凯莲 水密码舒缓修颜套”化妆品套装并对外销售。至2020年8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上述化妆品各150套,已按63.36元/套售出“美凯莲 水密码润肌美颜套”130套,获销售款8236.8元;按照59.76元/套售出“美凯莲 水密码舒缓修颜套”130套,获销售款7768.8元。库存上述化妆品各20套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8468元。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水密码”商标,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注册号:第9881317号,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转办线索、投诉书等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情况,起止时间;
4、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5、“法国美凯莲订货单”、“美凯莲产品价格表”、“2019.4月份计划跟踪表”:证明当事人经销上述侵权商品的情况;
6、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 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从轻情况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水密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凯莲 水密码舒缓修颜套”20套、“美凯莲 水密码润肌美颜套”20套;
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罚款 5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1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一、三、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90538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1年05月2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5月2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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